据贵州省教育厅网站6月28日消息,该厅草拟了《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办法》分为十章四十七条,对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建设、移交、管理等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保障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办法》指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公益普惠、合理布局、同步推进、联动管理为原则,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的方式供应,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预留幼儿园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
资料图:贵阳市南明区第三实验幼儿园
《办法》明确,配套幼儿园规模应当与居住区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标准如下:
服务人口达3000人的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一所3班(90人)规模幼儿园;达3001-6000人的,应当规划建设一所6班(180人)规模幼儿园;达6001-9000人的,应当规划建设一所9班(270人)规模幼儿园;达9001-12000人的,应当规划建设一所12班(360人)规模幼儿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居住区,要依据小区规模测算适龄幼儿数,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并按照本地幼儿园建设生均投资标准补偿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配建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
《办法》规定,开发单位应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移交配套幼儿园所有钥匙及规划报建、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资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审核上述资料后接收幼儿园。接收移交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造册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对未按要求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办法》强调,整改到位前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对幼儿园规划不足的,教育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区域内幼儿园布局规划。
在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责任,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组织管理、监督问责工作。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5日,网友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gzsxqjyc@163.com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