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胡强强介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20项具体举措。
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国家医保局等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内容、背景及考虑,回答媒体提问。
关注1托育
截至去年底托位数2.03个/千人口 与人民期盼有距离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表示,国内的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供给不足,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确实是个短板。各方面的研究包括国际经验也表明,发展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明显的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介绍,2019年以来,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级各部门积极推动托育服务发展,不断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2020-2022年,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了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
“不过,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毕竟是从无到有,起步较晚,这两年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是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杜希学表示。
此次《指导意见》就普惠托育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做法。郝福庆表示,《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五个关键词下功夫,包括“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来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外,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也要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同时在一些特殊时期,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
关注2住房
“十四五”期间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正是面向青年人、新市民所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青年人是生育的主体,解决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实现安居乐业。解决青年人、新市民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而且在筹集建设过程中也注重职住平衡。近两年,全国已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在整个“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对促进生育的支持措施。潘伟表示,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通过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不断加大对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其他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截至去年底,通过公租房保障帮助111.4万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6.9万三孩家庭、2.3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以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契机,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支持。
首先是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次,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此外,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产生需求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给予调换。
关注3生育保险
地方可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按照国家的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
刘娟介绍,《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此外,地方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方向,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权益。
《指导意见》提出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介绍,《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等相关措施。
洪莎表示,下一步,围绕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帮助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全国总工会将进一步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切实做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将弹性上下班等灵活工作方式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